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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托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腥、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ǘ┡馁u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ㄈ┪腥颂岢龅谋A魞r; 。ㄋ模┡馁u的時間、地點; 。ㄎ澹┡馁u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蚪鸺捌渲Ц兜姆绞、期限; 。ㄆ撸﹥r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ò耍┻`約責任; 。ň牛╇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馁u的時間、地點; 。ǘ┡馁u標的; 。ㄈ┡馁u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ㄋ模﹨⑴c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ㄎ澹┬枰娴钠渌马。 第四十七條 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