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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于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